假离婚,真逃债,无效!

2025-09-08 香烟资讯 5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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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东广州海珠区零售户蔡某与妻子陈某共同经营着一家烟酒店。为扩大经营规模,去年5月,蔡某向好友张某借款60余万元。后因经营不善,蔡某的店铺濒临倒闭,债务压力巨大。

在此背景下,蔡某与陈某选择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陈某所有,而60余万元的债务则由蔡某一人承担。

债务到期后,蔡某确实无偿还能力。当债权人张某向陈某讨债时,陈某则以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债务由蔡某承担为由,坚决拒绝偿还。张某无奈之下,将蔡某及其前妻陈某共同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蔡某和前妻陈某共同偿还借款。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中,蔡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扩大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烟酒店规模。虽然借款可能仅以蔡某个人名义进行,但其用途明确指向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60余万元的债务依法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和陈某对该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债权人张某)。蔡某与陈某在烟酒店经营不善、债务即将到期之际,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转移给一方,同时约定所有债务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一方承担,其目的明显是逃避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这种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法律规定,该债务分担约定对债权人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蔡某和前妻陈某共同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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