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监管范畴,网络社交领域因其虚拟性、隐蔽性及跨域性,逐渐成为非法新型烟草制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本文基于法学视角与监管实践,系统剖析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的内涵与外延,将其界定为成分违规(如含合成大麻素)、形态违规(如伪装为“奶茶杯”)、功能违规(如调味电子烟)及流通违规(如无证网络销售)等五类违法行为,并指出其通过社交平台变异关键词(如“草莓”“西瓜”表情符号)、私域群组交易、物流伪装等手段规避监管。研究进一步从法理层面揭示网络售烟行为对烟草专卖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及市场秩序的冲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依据,论证其违法性本质。针对现有监管体系在技术识别、跨部门协同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本文创新性构建“技术防控—法律规制—协作治理—社会共治”四维一体监管模式:通过动态语义识别、区块链溯源及物流数据穿透技术破解隐蔽交易;明确社交平台主体责任与行刑衔接机制,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适用;建立“中央督导—地方执行—平台配合”纵向联动机制,并推动跨境执法协作;依托公众监督激励、行业自律公约及未成年人保护联盟激活多元共治。实证研究表明,该模式在浙江嘉兴、山东济南等地的应用中成效显著,如“灯塔”系统累计清理违法信息962条,涉案金额超6000万元,涉未成年人案件下降62%。研究为网络社交领域涉烟违法行为的系统性治理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对完善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公共健康及青少年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的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已被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参照卷烟管理执行。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特指违反《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禁止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核心特征包括未经行政许可、违反质量标准和含有违禁物质如毒品、成瘾性药物等要素。
“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的类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实践,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的类型划分可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
(一)成分违规类
添加违禁物质,含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或麻精药品的“上头电子烟”,如伪装成普通电子烟但实际具有致幻、成瘾等毒品属性。含有尼古丁盐但浓度超出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的产品。非法添加剂,违规使用非列管化学物质(如纽甜等致癌添加剂)或超量添加香精、甜味剂,以增强口感诱导消费。
(二)形态违规类
伪装成食品或日用品,外观模仿“奶茶杯”“可乐罐”等儿童零食包装,或标注“草本植物饮料”等虚假名称,降低消费者警惕性。采用“雾化器”“能量棒”等非烟草类产品名称规避监管。异形包装,即未通过技术审评的异形烟具(如鼻吸装置、贴片等),或未标注“一物一码”追溯二维码的产品。
(三)功能违规类
如调味电子烟,2022年10月后仍在销售的水果味、甜品味等调味电子烟,违反《电子烟》国家标准对口味添加剂的限制。
(四)未批准品类,加热不燃烧卷烟(HNB)
因含烟草薄片且国内未批准上市,属于非法烟草制品。固态电子烟:外观与卷烟近似,通过加热释放含尼古丁烟气,被明确纳入卷烟管理范畴。
(五)流通渠道违规类
如非法销售网络,通过微商、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使用“草莓”“西瓜”等表情符号作为交易暗号。物流伪装成“毛巾”“LED灯饰”等普通商品运输。如无证经营,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或持传统卷烟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电子烟。五是技术标准违规类,如质量缺陷,烟碱含量超标、电池安全不达标,或雾化液含有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未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即上市销售。再如标识违规,即外包装未标注警语标识或使用“低危害”“环保”等诱导性宣传词汇,进口产品未标注“仅限中国境内销售”字样,或出口产品未符合目的地国家标准。
随着2023年《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的实施,未实现全流程追溯或违反包装规范(如单盒烟弹超过3个)的产品也被纳入非法范畴。
二、“网络社交领域”的概念界定
网络社交领域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平台,以数字化信息为载体,实现个体或群体间信息交互、关系构建及社会参与的综合性虚拟空间。其核心在于通过技术手段打破时空限制,重构传统社交模式,形成兼具虚拟性与现实延伸特征的动态互动体系。以下从多个维度展开具体界定。
(一)定义与主体范畴
网络社交的狭义定义聚焦于人际互动,即通过计算机、移动设备等终端,借助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信息传递、情感交流及关系维护的行为。广义上,其涵盖更广泛的社会化网络活动,包括知识共享、商业协作、群体组织等,形成以“人”为核心的网络化社会形态。主体既包括个人用户,也涉及企业、政府机构等组织实体,通过信息流动实现多维度社会连接。
(二)核心特征
虚拟与现实的双重属性。网络社交平台兼具身份可塑性和空间延展性。用户可通过昵称、头像等构建虚拟形象,部分平台推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机制,实现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有效关联。社交行为既存在于纯虚拟环境(如元宇宙社交),也通过LBS(地理位置服务)连接线下场景(如大众点评的社交化功能)。
三、网络售烟违法的法理依据
网络售烟行为的违法性根植于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及市场秩序维护等多重法理基础,其法律依据涵盖以下核心层面:
(一)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五条禁止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草专卖品,网络销售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直接违反该条款。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理逻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强制性义务。 第五十九条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制品,网络售烟因无法有效核验购买者年龄,导致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风险显著增加,违反该法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要求。
2.《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细化规定。 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电子烟零售主体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旨在切断未成年人通过电商平台、社交软件等隐蔽渠道获取电子烟的途径。
(三)市场秩序与公共健康的双重考量
1.非法流通的监管失控。网络售烟常伴随走私烟、假冒卷烟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通过物流寄递规避地域性销售限制,破坏国家烟草税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权益风险。网络渠道无法保证烟草制品符合国家标准(如《卷烟》GB.5606系列),易出现发霉变质、非法添加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司法实践中的违法性认定
1.刑事责任的判定依据。无证网络售烟达到5万元案值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如2021年浙江某微商因微信售烟获利1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
2.网络社交平台连带责任的强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电商平台对烟草类目实施主动审查,若未尽审核义务(如未屏蔽“烟丝”“雪茄”等关键词),平台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最高200万元罚款)。网络售烟违法性的法理依据并非单一法律条文所能涵盖,而是体现国家专卖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及公共健康保障等多重价值的系统性规范。执法实践中,通过许可证制度、全链条追溯(如电子烟“一物一码”)、平台责任压实等手段,构建起“生产-流通-消费”全环节的法律防火墙。未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及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细化,网络售烟的违法性认定将更趋严格。
四、网络社交平台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模式的构建
网络社交平台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是当前烟草专卖领域最具挑战性的课题之一。随着技术迭代与犯罪手段的隐蔽化,传统监管模式已难以应对新型涉烟违法行为。本文基于法学视角与实务经验,结合国家政策导向与地方实践,提出一套涵盖“技术防控、法律规制、协作治理、社会共治”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旨在破解网络社交领域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深层困境。
(一)网络社交平台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挑战
网络社交平台的匿名性、即时性与跨域性,为非法新型烟草制品流通提供了天然温床。从监管实践看,违法行为呈现三大特征:一是技术隐蔽性,犯罪分子通过暗语(如“奶茶杯”“可乐罐”)、表情符号(如草莓、西瓜)规避关键词筛查,甚至利用私信、群组功能进行点对点交易;二是渠道分散性,非法产品通过微信、QQ、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多渠道扩散,形成“线上引流—物流寄递—线下交付”的全链条闭环;三是法律滞后性,新型制品常以“草本雾化器”“能量棒”等名义规避传统烟草定义,导致法律适用模糊。例如,2022年山东济南查获的“百草灸”案件,涉案产品以中药烟丝为原料,通过电商平台虚假宣传“治疗呼吸疾病”,案值达1.2亿元,凸显监管标准的滞后性。
(二) 现有监管框架的局限性分析
现行监管体系虽已形成基础框架,但仍存在三大短板:一是技术监测能力不足:传统人工巡查难以覆盖海量数据,算法模型对变异关键词(如“钢丝球”代指烟丝)识别率低。嘉兴市局虽通过“灯塔”系统梳理161个涉烟关键词,但动态变种仍需持续迭代。二是跨部门协同低效:烟草、公安、网信等部门职责交叉,信息共享机制尚未贯通。例如,邛崃市局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解散违规微信群,但跨平台数据调取仍依赖个案协作,缺乏常态化机制。三是法律追责链条断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社交平台主体责任界定模糊,平台常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审核义务。2024年浙江某微商因微信售烟获利12万元被判刑,但平台仅被处以罚款,未承担连带刑事责任。
(三)四维一体监管模式的构建路径
1.构建智能化监测与追溯体系。构建动态语义识别技术。依托自然语言处理(NLP)与深度学习,建立涉烟暗语动态词库。例如,济南局联合网信部门开发“语义变异分析模块”,可识别“雾化棒”“能量液”等新型代称。系统需实现以下功能:一是实时抓取社交平台图文、音视频内容;二是通过语义关联分析(如“上头”“飞行”关联毒品电子烟)锁定高风险账号;三是自动生成线索报告并推送至执法终端。构建区块链溯源系统。基于《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将“一物一码”升级为全生命周期区块链存证。每支电子烟从生产到零售的流通数据均上链,消费者扫码可验证真伪,执法部门可逆向追溯至生产源头。嘉兴市局已试点应用该技术,2024年协助国家局清理962条违法广告信息。运用物流数据穿透,打通邮政管理系统与烟草监管平台,对异常寄递行为(如同一寄件人高频次寄递小件物品)实时预警。2024年邛崃市局通过物流数据比对,查获伪装成“LED灯饰”的电子烟包裹。
2.完善责任体系与标准供给。一是明确平台主体责任。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增设社交平台对涉烟信息的主动审查义务。参考《微信个人账号发布违禁品及仿冒品信息处理公告》,要求平台对违规账号实施“三次违规永久封禁”。对未尽审核义务的平台,可按非法经营罪共犯追究刑责。二是扩展法律适用范围。将“新型烟草制品”定义为“任何含尼古丁或通过雾化、加热等方式模拟吸烟体验的产品”,覆盖加热不燃烧制品(HNB)、草本雾化器等变异形态。2022年《电子烟管理办法》虽将调味电子烟纳入监管,但对“0尼古丁”类产品(如部分茶烟)仍存盲区,需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参照适用标准。三是强化行刑衔接。制定《网络涉烟案件证据固定指引》,规范电子数据取证流程。例如,嘉兴市局通过“情指分中心”对短视频平台直播售烟内容全程录屏,并经由公证处固化证据,确保刑事追责可行性。
3.建立多维度联动机制。一是国家局负责制定统一监测标准(如涉烟关键词清单),地方局开展属地化巡查,平台落实内容过滤与账号封禁。2024年济南局联合四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清理违规信息1.2万条,封禁账号41个,形成“中央督导—地方执行—平台配合”的闭环。二是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涉烟犯罪情报交换中心”,打破地域壁垒。例如,2022年东莞与深圳警方联合侦破“12·18”特大电子烟制假案,依托跨市情报共享捣毁7处窝点。三是打击走私产业链。与国际刑警组织、海关总署共建“新型烟草制品走私预警网络”,重点监控东南亚—中国边境的加热不燃烧制品非法流入。2023年数据显示,80%的HNB产品通过云南、广西边境走私入境。
4.激活多元主体参与。一是加强公众监督激励。开发“涉烟违法随手拍”小程序,公众上传违规信息可兑换奖励积分。邛崃市局通过该方式获取35%的线索,显著降低监测成本。二是完善行业自律公约。推动社交平台签署《涉烟信息清理承诺书》,设立“平台合规官”岗位。阿里巴巴集团已试点“动态清零”机制,自动下架“茶烟”“雾化器”等商品。三是形成未成年人保护联盟。联合教育部门、家长委员会开展“清朗校园”行动,向中小学生推送反电子烟科普动画。嘉兴市局通过直播普法覆盖10万青少年,涉未成年人电子烟案件下降62%。
结语:
网络社交领域非法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既是技术赋能的创新实践,也是法治精神与公共健康价值深度融合的治理命题。本文通过构建“技术防控、法律规制、协作治理、社会共治”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为破解当前网络涉烟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分散性与技术对抗性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研究结果表明,该模式通过智能化监测、区块链溯源、跨部门协同等路径,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例如,嘉兴市局依托“灯塔”系统与公安数据协同,累计清理违法信息962条,涉案金额突破6000万元,济南市局通过强化平台责任与公众监督,涉未成年人案件下降62%,充分验证了模式的实际应用价值。本研究创新性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提出动态语义识别与物流数据穿透技术,破解了变异关键词识别与跨域流通追踪的难题;其二,通过明确平台主体责任与行刑衔接机制,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制空白;其三,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同—跨境合作”的立体化治理网络,实现了从个案打击到长效治理的转变。然而,研究亦存在局限性,例如对元宇宙、AI生成内容等新兴技术场景的预判不足,未来需进一步探索虚拟空间涉烟行为的监管边界与取证技术。
从行业视角看,网络社交领域的非法烟草制品监管不仅是执法能力的考验,更是烟草专卖制度在数字时代的适应性革新。随着《电子烟管理办法》的深化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修订推进,需持续关注技术迭代与犯罪手段的升级,例如通过联邦学习优化数据隐私保护下的情报共享机制,或引入NFT技术强化电子烟“一物一码”的防伪能力。此外,国际经验表明,欧盟通过GDPR强化平台数据审查责任、美国FDA利用AI算法筛查社交媒体广告等做法,可为我国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最终,监管模式的构建需回归烟草专卖制度的初心——维护国家利益与消费者权益。通过技术赋能筑牢防线、通过法治完善划定红线、通过共治协同凝聚合力,方能在虚实交织的网络空间中,为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与青少年的无烟未来构筑坚实屏障。这一探索不仅为同类新型违法行为的治理提供了方法论参考,亦为全球烟草控管贡献了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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