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起案例,看运输卷烟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2025-04-08 香烟资讯 5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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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案例一:2024年,范某在明知货主委托其运输的货物是烟草制品,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悬挂“假车牌”的越野车,从F县装运1504条香烟前往Y县。后经鉴定为,运输的香烟为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403362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从犯)。

案例二: 2024年,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家销售的烟草制品系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后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待售卷烟450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经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协助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从犯。

案例三:2023年,杨某甲明知是伪劣香烟并且用于销售,仍多次按照上家的指示将香烟运送至指定地点交易。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乙经杨某甲介绍共同为上家运输伪劣香烟。后为上家运输香烟时被查获。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10200元。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获利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他人销售伪劣烟草,而帮助其存放、运输,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法院予以认可。

案例四:2019年9月6日,黄某某等三人在帝景超市、交通综合超市等多个香烟零售店非法收购大量香烟。次日,黄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陈某帮其运输,后途中被查获香烟1543条。经鉴定系真烟,价值12965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果明知是他人非法收购香烟,其运输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对其以非法经营罪的从犯论。

以案说法

由上述案例可知,行为人运输卷烟行为,情节严重的,该以何罪论处不能一概而论,既要把握承运人运输的卷烟性质是真烟还是假烟,还要根据承运人主观明知的内容,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涉案卷烟性质与承运人主观内容予以综合认定。

那么,什么是“假烟”?广义上的“假烟”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指未经卷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二是指通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生产、销售的伪劣卷烟;三是指既假冒注册商标又伪劣的卷烟;四是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的卷烟。

在满足犯罪数额的前提下,如果承运人主观上明知其运输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从犯);如果承运人明知其运输的卷烟系伪劣产品,那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从犯);如果承运人只是概括的认识到运输的是假烟,并不知道涉案假烟的准确类别或性质,那么构成非法经营罪(系从犯);如果承运人主观上不知道运输的卷烟是真烟还是假烟,但明知货主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零售许可证而帮助运输,那么构成非法经营罪(系从犯);如果承运人无准运证,知道运输的是真烟,但明知货主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零售许可证,那么构成非法经营罪(系从犯)。结论如下表所示:

卷烟性质

承运人主观方面

承运人行为性质

是否从犯

假烟

明知运输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运输的卷烟系伪劣产品

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括的认识到是假烟

非法经营罪

/真烟

不知道真假,但明知货主无许可证

非法经营罪

真烟

知道是真烟,明知货主无许可证

非法经营罪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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