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草本雾化器被归类为电子烟,无许可证生产销售违法,或触犯刑法

2025-07-17 香烟资讯 6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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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法治日报》发布报道《“草本雾化器”实为“变种”电子烟?网络售卖如何压实电商平台责任》。记者调查发现,电商平台涌现出各类号称“不含烟碱(尼古丁)”的草本雾化器产品,这类商品无论从款式造型还是抽吸方式都与电子烟颇为相似,而且有多种口味可供消费者选择。

笔者进行了再次验证,搜索“草本雾化器”,页面会自动跳转至绿网计划或无法找到结果,但更换关键词搜索,仍然可以搜到大量草本雾化器产品,其中一部分以医疗器械名义销售。

草本雾化器属电子烟,生产、销售须行政许可,无尼古丁产品不符合国标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24年专门印发了《关于新型电子烟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不含烟碱成分,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产品,依照电子烟的规定管理。假借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名义或无任何备案生产、销售的不含烟碱成分,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使用方式的草本雾化器,属于电子烟。

在2025年5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举行的电子烟监管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孙冀介绍,2024年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药监局就草本雾化电子烟社会危害性和监管工作情况开展联合调研,确定草本雾化电子烟与医疗器械在使用方式、温度、雾化物属性等机理上的五大核心区别,共同研究如何加强草本雾化电子烟监管、避免医疗器械污名化的举措。2025年,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修改《2020-2021年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结果汇总》,对第二百五十四项的“医用加热雾化器”分类结果予以作废,从源头上杜绝了草本雾化电子烟取得医疗器械注册。

对于此前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的草本雾化器产品,目前的监管政策并未明确其注册是否会被直接作废,但既然已被认定为电子烟,则需要按照电子烟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未取得电子烟生产和销售许可,草本雾化器生产者无法继续生产,销售者也无法继续销售。

此外,根据《电子烟》(GB 41700-2022)“4.1.3.2雾化物应含有烟碱”(烟碱即尼古丁),不含尼古丁的草本雾化器不符合国内电子烟的产品标准,禁止在国内销售,仅允许用作出口。

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分析

基于草本雾化器须按电子烟监管,生产者未取得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者未取得销售许可不得销售,并且生产、销售、运输、广告等环节均受到诸多政策约束,相关服务商必须遵守电子烟监管政策,如有违反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1. 生产主体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草本雾化器生产企业如未取得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许可生产草本雾化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若生产主体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视为情节严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因生产草本雾化器属“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属伪劣电子烟,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销售主体的法律责任

批发草本雾化器的商家需取得电子烟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商家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若无证销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若销售主体未取得销售许可,销售数额较大,达到五万元以上,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及销售伪劣产品罪。

3. 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电子烟禁止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电商平台有责任对入驻商家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核。若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草本雾化器等非法电子烟产品在平台上销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平台进行处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其相关资质。

4. 运输者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运输电子烟相关产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处理。运输者可能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如果运输者明知所运输的草本雾化器属于非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且情节严重(如运输金额巨大、多次运输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5. 广告商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括电子烟广告。违反该规定的广告商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如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

6. 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草本雾化器本身一般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明知产品非法仍大量购买用于非法销售,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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